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 原告
- 徐永康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 被告
-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鳳明
- 被告
- 譚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60,750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5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美金565,000元計算=17,26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