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陳雅瑩
- 當事人徐永康、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譚美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徐永康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鳳明 被 告 譚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60,750元( 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5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美金565,000元計算=17,26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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