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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徐永康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告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鳳明
被告
譚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60,750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5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美金565,000元計算=17,26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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