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蔡揚名
- 原告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萬0,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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