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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李宜蓁
原告
曾亞琪
原告
董欣翰
原告
葉予暄
原告
黃南珊
原告
利國瑞
被告
林俊洲
被告
陳盈靜
被告
奧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咨勻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100,000+50

,000+100,000+100,000+100,000+150,000=600,0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

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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