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 原告
- 李宜蓁
- 原告
- 曾亞琪
- 原告
- 董欣翰
- 原告
- 葉予暄
- 原告
- 黃南珊
- 原告
- 利國瑞
- 被告
- 林俊洲
- 被告
- 陳盈靜
- 被告
- 奧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咨勻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100,000+50
,000+100,000+100,000+100,000+150,000=600,0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
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