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王君原
- 原告陳威仁即鴻宇工程行
- 被告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威仁即鴻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被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12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33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1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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