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陳威仁即鴻宇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杉珊律師
- 被告
-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君原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12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33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1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