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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承翰陳筠諼陳俞元

原告
許靜芳
訴訟代理人
蕭告律師
被告
羽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經紀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俞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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