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 原告
- 許靜芳
- 訴訟代理人
- 蕭告律師
- 被告
- 羽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經紀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