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0號
- 原告
-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瑋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怡凡律師
- 被告
-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億0,080萬元(計算式:3,360萬元+6,720萬元=1億0,080萬元),加計起訴前之遲延利息97萬2,467元(詳附表),合計為1億0,177萬2,467元(計算式:1億0,080萬元+97萬2,467元=1億0,177萬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萬4,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利息項目 (計算至起訴前1日) (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金額 (新臺幣) 1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按每日1萬3,440元計算 45萬6,960元 (計算式:1萬3,440元×34日=456,960元) 2 6,720萬元自114年3月31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1萬5,507元 (計算式6,720萬元×5%×56/365日=51萬5,5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97萬2,4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