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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林芳華

  • 當事人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瑋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張怡凡律師 被 告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億0,080萬元(計算式:3,360萬元+6,720萬元=1億0,080萬 元),加計起訴前之遲延利息97萬2,467元(詳附表),合計為1億0,177萬2,467元(計算式:1億0,080萬元+97萬2,467元=1億0, 177萬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萬4,20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利息項目 (計算至起訴前1日) (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金額 (新臺幣) 1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按每日1萬3,440元計算 45萬6,960元 (計算式:1萬3,440元×34日=456,960元) 2 6,720萬元自114年3月31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1萬5,507元 (計算式6,720萬元×5%×56/365日=51萬5,5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97萬2,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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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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