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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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