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7號
- 原告
-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克倫
- 訴訟代理人
- 陳誌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友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鄒熙華律師
- 被告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114年5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28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9萬9,084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11萬2,862元) 1 利息 4,911萬2,862元 113年3月26日 114年5月28日 (1+64/365) 5% 288萬6,221.62元 小計 288萬6,221.62元 本金+利息合計 5,199萬9,0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