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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方祥鴻

  • 當事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長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76元, 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0,083元,共計3,080,15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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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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