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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金門縣金湖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文顧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告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6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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