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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昌芳嬅

  • 原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宜興李易真孫釗炫林惠美葉怒彰林寶惠張秀敏楊景成許懷賜許新格昌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芳嬅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楊宜興 李易真 孫釗炫 林惠美 葉怒彰 林寶惠 張秀敏 楊景成 許懷賜 許新格 昌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5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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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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