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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給付契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芳嬅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告
楊宜興

李易真

孫釗炫

林惠美

葉怒彰

林寶惠

張秀敏

楊景成

許懷賜

許新格

昌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5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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