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 原告
-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昌芳嬅
- 訴訟代理人
- 江承欣律師
- 被告
- 楊宜興
李易真
孫釗炫
林惠美
葉怒彰
林寶惠
張秀敏
楊景成
許懷賜
許新格
昌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5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