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賴錦華

原 告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照焄
原 告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斌
原 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盛雄
原 告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恒慈
原 告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郭蒂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元、壹佰參拾萬陸仟肆佰元、貳佰貳拾參萬捌仟貳佰元、壹佰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壹佰零伍萬肆仟柒佰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