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 告
-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照焄
- 原 告
-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漢斌
- 原 告
-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盛雄
- 原 告
-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恒慈
- 原 告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紫岑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武燕琳律師
- 郭蒂律師
- 被 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元、壹佰參拾萬陸仟肆佰元、貳佰貳拾參萬捌仟貳佰元、壹佰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壹佰零伍萬肆仟柒佰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