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9號
- 原告
-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熹
- 被告
- 大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萬1,933元【(3,200萬元-2,789萬6,500元)+〈(3,200萬元-2,789萬6,500元)×年息24%×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6日之日數/365〉+〈2,789萬6,500元×(年息24%-年息16%)×自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6日之日數/3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