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2號

股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洪文輝
被告
六度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涂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將持有六度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度公司)10%股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三)被告涂明志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借款)。原告就聲明第一項所有之利益,為其請求移轉六度公司10%股權所支出之價款500,000元,業據原告提出股權轉讓協議為證,核定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元,加計聲明第二項之價額50,000元、第三項之價額200,000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