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張宏名、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張宏名 被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消費契約履行保固義務(更換電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0元(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保固義務更換新電池之iPadPro 11, 4GEN, WIFI, 256GB, GRAY產品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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