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9號
- 原 告
- 張宏名
- 被 告
-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消費契約履行保固義務(更換電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0元(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保固義務更換新電池之iPadPro 11, 4GEN, WIFI, 256GB, GRAY產品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