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8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嘉
- 被告
- 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錦忠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萬3,387元(本金加
上至起訴之日即114年3月28日止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見附表之
請求項目試算表),應繳裁判費11萬1,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萬9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