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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李家慧

  • 當事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石國 吳玲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吳玲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 ,應繳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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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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