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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7號

返還加盟金與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梵倫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泉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被告
好食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期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與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萬9,937元(計算式:本金549萬2,100元+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同年6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萬7,837元=551萬9,9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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