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陳訓弘
- 原告永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永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子陽農漁光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下同)802萬8858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802萬8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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