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溫祖明
- 當事人岩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岩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沄匠設計有限公司、凱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055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9,5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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