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
- 原告
- 于躍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立于
- 訴訟代理人
- 何剛律師
- 被告
- 伊東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685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685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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