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1號
- 原告
-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仁傑
- 被告
- 新加坡商鴻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LOUD NETWORK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LTD.)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寧(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6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付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