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 原告
- 謝賀叡
- 訴訟代理人
- 章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弈成律師
- 被告
-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資料,尚無法計算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