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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謝賀叡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奕成律師
被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弈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奕成律師」。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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