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林楊舜
- 原告朱美樺
- 被告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恕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朱美樺 被 告 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舜 被 告 李恕馨(李甫萌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李恕馨對於被告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十五萬股股份存在」,查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50萬元(15萬股×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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