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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 原告
    朱鏡儒
  • 被告
    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朱鏡儒 被 告 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元(含加計聲明第二項至起訴前之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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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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