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時亞君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萬4,000(1,848萬元+3,360萬元+1,67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3萬5,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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