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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盧奕中
被告
遠捷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8,731元(本金1,302萬3,867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3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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