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 原告
-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富
- 訴訟代理人
- 盧奕中
- 被告
- 遠捷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8,731元(本金1,302萬3,867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3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