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0號
- 原 告
- 社團法人新北市卓越創新扶輪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士綱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鄭博晉律師
- 被 告
-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1,042元(計算式:本金92萬0,700元+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同年7月13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萬0,342元=93萬1,0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