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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李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
被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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