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謝宜伶
- 當事人東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東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林 被 告 尚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辰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賠償之新臺幣(下同)3,225,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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