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台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YNSEY BLAIR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奐均律師
被告
世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對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5204號返還借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就被告請求超過新臺幣(下同)1,016,424元。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434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4,010元(計算式:2,440,434-1,016,424=1,424,0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