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8號
- 原告
- 盈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鳴育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博晉律師
- 被告
-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萬0,548元(計算式:
本金227萬4,657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同年7月23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1萬5,891元=229萬0,5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