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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Clestr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Gilles Gerard Marino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瑄律師
被告
均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均泓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均泓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809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6,481.03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04折算新臺幣為2,801,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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