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3號
- 原告
- 潘京香
- 訴訟代理人
- 王俞堯律師
- 被告
- 恆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懋仁
- 被告
- 世鈞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2,118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