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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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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默珍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品葳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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