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1號
- 原告
- 楊建綱
- 被告
- 李丞軒
- 被告
-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潮旺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繳
裁判費14萬1,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4萬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
萬8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