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1號
- 原告
-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宗儀
- 訴訟代理人
- 吳靖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虎鯨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不得使用「虎鯨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名稱,並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其性質屬財產權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