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7號
- 原告
- 鮑達
- 被告
- 網家跨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薇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履行原契約並交付系爭編號000000000商品、請求減少系爭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商品之價金與相應服務費。核其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從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