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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鮑達
被告
網家跨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履行原契約並交付系爭編號000000000商品、請求減少系爭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商品之價金與相應服務費。核其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從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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