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0號
- 原告
- 展瑩科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琇婷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恩律師
- 被告
- 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揚竣
- 被告
- 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甯皓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萬5,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