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太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誠恭汽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太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継正 原 告 誠恭汽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結遠景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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