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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石家杰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億3,353萬8,4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萬1,8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2萬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億2,400萬元) 1 利息 1億5,500萬元 114年5月25日 114年6月12日 (19/365) 4.25% 342,910.96元 2 利息 9億6,900萬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6月12日 (77/365) 4.25% 868萬7,815.07元 3 違約金 9億6,900萬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12日 (45/365) 0.425% 507,729.45元 小計 953萬8,455.48元 合計 11億3,353萬8,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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