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李瑞倉、石家杰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億3,353萬8,4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萬1,8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2萬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億2,400萬元) 1 利息 1億5,500萬元 114年5月25日 114年6月12日 (19/365) 4.25% 342,910.96元 2 利息 9億6,900萬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6月12日 (77/365) 4.25% 868萬7,815.07元 3 違約金 9億6,900萬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12日 (45/365) 0.425% 507,729.45元 小計 953萬8,455.48元 合計 11億3,353萬8,455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