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3號
- 原告
- 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被告
- 陳宋棋祥
陳宋棋華
宋棋欽
張德斌
陳宋棋成
譚武傑
宋棋源
宋棋裕
宋佩欣
宋佩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萬4,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