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0號
- 原告
- 笙達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蔚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穎律師
- 被告
- 謝佩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謝佩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823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87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941,21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2,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2,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