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4號
- 原告
- 謝扉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2,547元,共計552,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1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2,547元,共計552,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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