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李青枬
- 原告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黃信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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