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9號
- 原告
- 鄭浩廷
- 原告
- 吳志偉
- 原告
- 高東銘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辜得權律師
- 被告
-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泉
- 被告
- 和榮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暐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1,72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