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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范智達

  • 原告
    立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御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立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御喬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俐君 被 告 久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萬9,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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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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