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2號
- 原告
- 浩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紫瑤
- 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亭慧律師
- 被告
- 偉騰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萬8,705元(計算式:422萬3,575元+80萬5,130元=502萬8,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