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李玄
- 原告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賴翰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劉德寬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劉德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3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斐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